这里的"其"指的是谁?--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6:52: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我的问题是,第三十条"赔偿权力人举证证明其....."这个其是指受害人还是权力人?
案情简介:李某为湖北某乡镇农民,70岁,长期居住在湖北农村.其妻胡某68岁,事发前两年一直居住在深圳儿子处.今年三月李某在当地农村因交通事故在当地医院手术时,因手术诱发心脏病而死在手术台上.胡某由此而以人生损害赔偿将医院告上法庭,其它方面双方均无争议,但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赔偿权力人举证证明"其".......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赔偿权力人为胡某,这个"其"字指的就是胡某.所以应该按深圳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而医方认为,这个其应该就是指死者李某.请问,<解释>中第三十条中的这个其,究竟指谁?如果这个其指胡某的话,死者可有四个权力人,并且长期居住地各不相同,应该按那个标准来计算?是累计计算?所以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不对,是这样的吗?

赔偿权利人

比如说a是北京人到了河北被伤害了,那么a的亲属要求赔偿,但是因为发生在河北,取证容易,所以赔偿者在河北立案起诉.黑背按照当地的标准如果低于北京,那么a的亲属可以要求请按照北京的标准赔偿.

应该是受害人

就是赔偿权利人呀